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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十誡第三條誡命中 「妄稱」的解讀以及在新約時代對神的名應有的態度
1. 「妄稱」的原文意義:
♦ 希伯來文原文字義:
♦ "妄"(Strong's 7723, shav): 意思包括「虛假、無效、無意義、不真實、錯誤」。這與對神的名的使用有直接關係,暗示任何對神名的虛妄、錯誤或輕慢的使用都被視為違反誡命。
♦ "稱"(Strong's 5375, nasa): 指「舉起、揚聲、說出、稱呼」,特別是在公開或莊嚴場合的使用。
♦ 合併意義:
根據格賽紐斯的希伯來-迦勒底詞典(Gesenius' Hebrew-Chaldee Lexicon),妄稱的意義包括「錯誤地提及稱呼或使用」、「輕率或無意義地說出」以及「不誠實地起誓」。這表明,神的名必須被正確地稱呼、發音、尊重、求告並用於合適的場合。
2. 新約時代的標準更高:
耶穌在(馬太福音 22:37)中清楚指出: 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神。」這意味著不僅僅是在行為和言語上避免對神的名的錯誤使用,更需要從內心深處敬畏並尊崇神的名。
3. 不正確的名是否違反第三誡?
錯誤的名「耶和華」和英語現代發音的「JESUS」與原文發音的差距,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:
♦ 耶和華(Jehovah): 這個詞是16世紀才被創造出來的,混合了希伯來文四字聖名(YHWH)和母音標記,導致了一個錯誤的發音形式。歷史和語言學上清楚顯示這並非神名的真實發音。
♦ JESUS(現代英語發音): 早期希臘文(Iesous)和拉丁文(IESU)保留了更接近原文的發音。現代英語的「JESUS」音變是歷史和語言的結果,但其偏離原始發音確實令人深思,特別是在涉及對神名的尊重時。
4. 是否與第三誡有關?
使用與原文名相差甚遠的名來稱呼神是否違反第三誡,主要取決於以下幾點:
♦ 意圖與心態: 若是出於無知或文化背景,可能不一定構成「妄稱」;但若明知其錯誤仍堅持使用,則可能違背誡命。
♦ 第三誡的核心精神: 不僅要求正確發音,更重要的是正確的態度和敬虔的心。錯誤的發音若伴隨著對神名的輕慢或誤解,就更可能違反誡命。
5. 總結與實踐:
♦ 語言的淨化: 參照(西番雅書 3:9),既然我們被呼召要用「純正的言語」來求告主的名,應該盡力了解並使用更接近原文的神名,如「YESU」或「IESU」。
♦ 回歸原始信仰: 避免受文化或歷史錯誤的影響,重新審視我們如何稱呼神,確保我們不偏離聖經啟示。
♦ 重視第三誡: 應該避免一切虛妄、不真實和錯誤的使用,將神的名高舉到最尊貴的地位。
這分析有助於引發對聖經真理的深入探討,也提醒基督徒要在言語和行為上嚴格遵循聖經的教導。
......直到今天,猶太教正統派仍會說「Adoshem」。 ("Ado-的名字",Adonai不完整稱呼)或 "Elokim" 並寫 G-d 和 L-rd,而不是寫完整的單字。儘管其他猶太人或基督徒沒有遵循這種做法,
但它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: 該誡命不僅僅禁止褻瀆和褻瀆的誓言;它涵蓋了諸如 "dear Lord"、"good Lord"之類的不負責任、鬆散的感嘆詞。 "my God" "by God" 等等。
無論這條誡命是禁止假冒神之名的誓言,還是禁止一切錯誤或徒勞的稱呼使用,其基本目的仍然是:保護祂的名字免遭侵蝕,並在祂的兒女們中保守祂名字的聖潔。 」
(《妥拉- 現代註釋》,由 W. Gunther Plaut 編輯,美國希伯來會眾聯合會,紐約,1981 年,第543 頁) (約一5:3) 我們遵守神的誡命、這就是愛他了.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。
(太19:18) 他說、什麼誡命.耶穌說、就是不可殺人、不可姦淫、不可偷盜、不可作假見証、
(太19:19) 當孝敬父母.又當愛人如己。 為什麼耶穌沒有提到前四誡?它們不重要嗎?絕對不是! (太22:37) 耶穌對他說、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愛主你的神。
(太22:38) 這是誡命中的第一、且是最大的。 (太5:18) 我實在告訴你們、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、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、都要成全。
(加5:2) 我保羅告訴你們、若受割禮、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。 (加5:6) 原來在基督耶穌裡、受割禮不受割禮、全無功效.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、才有功效。
(林前7:19) 受割禮算不得什麼、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、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。 (羅3:31) 這樣、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絕對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
(徒15:21) 因為從古以來、摩西的書在各城有人傳講、每逢安息日、在會堂裡誦讀。 (啟14:12) 聖徒的忍耐就在此.他們是守神誡命、和耶穌真道的。
(太7:21) 凡稱呼我主啊!主啊的人、不能都進天國.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、才能進去。 (太5:20) 我告訴你們、你們的義、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、斷不能進天國。

(哈利路亞! 讚美主耶穌!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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